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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郁庭 - 人事室 | 2025-05-26 | 點閱數: 31

 

公文及附件詳如附檔。

 

本案摘述:

避免中國大陸混淆我國人國家認同,且軍公教人員依法負有效忠國家之義務,爰通函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證,倘違反規定,亦未於服務機關(構)學校清查據實以告,經發現後應由各用人機關(構)學校,本於權責予以適當處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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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民國防應變手冊和敵我職別-修正圖例